申请人:长岭县都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都建华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8日对第29839236号“都小二DUXIAO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小都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小都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事相同行业,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恶意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官网信息;
2.产品图片;
3.包装设计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利,但除商标权外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多未显示时间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为未经公证的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白酒等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代表人、代理人,或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