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886326号“今梦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今梦圆 27886326

阅读:26260 2021-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利辛县阚疃镇鑫利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0日对第27886326号“今梦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03年开始使用“梦金园”商标,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梦金园”商标已被认定…

  申请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利辛县阚疃镇鑫利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0日对第27886326号“今梦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03年开始使用“梦金园”商标,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梦金园”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940810号“梦金园MOKINGRAN及图”商标、第3441121 “梦金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致申请人利益受损,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破坏正常市场秩序,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2、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据;

  3、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

  4、申请人特许经营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维权证据、在先案例及司法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7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舞衣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1月6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均系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银饰品;手镯(珠宝);珍珠(珠宝)等商品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三、2010年1月申请人“梦金园”商标在我局商标驰字(2010)第60号批复中被认定为第14类金饰品、银饰品及珠宝首饰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5795号、(2019)京73行初13417号行政判决书中分别认定引证商标二于2014年及2016年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00935号重审第0000001207号无效宣告裁定中我局适用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银饰品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依据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曾被认定在银饰品、金饰品、珠宝首饰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将此作为申请人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本案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荣誉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引证商标二在银饰品等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我局对此予以确认。争议商标“今梦圆”与引证商标二“梦金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银饰品等商品均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7886326号“今梦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今梦圆 278863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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