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色空间居家饰品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05051号“色空间 色 COLORFUL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00598号“色艺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主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家居用品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早在2002年就申请了第3327272号“色空间 Colorful HOME”商标并于2004年获得注册,至今有效。本案申请商标只是在设计风格上进行了修改,文字主体与第3327272号商标完全相同,理应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不应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327272号“色空间 Colorful HOME”商标注册证;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纺织织物;丝绒;麻织物;帆布;纺织品桌布;锦缎”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桌布(非纸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曾经享有在先商标的专用权并不能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