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金雨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日就月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85010号“虎坊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5424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复审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