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昆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业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谢汶希
申请人因第7804141号“昆一冠KUNYI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9462号决定,于2020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其于2016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情况说明;2、在先案件撤销复审决定书;3、申请人授权云南红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合同;产品委托生产、销售协议;云南红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4、被许可人云南红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情况;5、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日申请注册,201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馅饼、年糕、粽子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证明其授权云南红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该份证据中云南红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丰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尚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粽子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粽子商品及与之类似的馅饼、年糕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