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15066号“凯特猫Kaitem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凯特猫Kaitemao 21515066

阅读:122119 2021-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粉黛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对第21515066号“凯特猫Kaitem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一系列侵权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其商标注册行…

  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粉黛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对第21515066号“凯特猫Kaitem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一系列侵权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其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32348号“凯蒂猫”商标、第15376523号“凯蒂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

  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的网店销售信息公证书及申请人的调查信息;

  3、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请求书》及相关的处罚决定信息;

  4、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5、网络搜索结果截图;

  6、与本案相关的在先商标案件决定书、裁定书;

  7、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

  8、申请人的销售及宣传资料;

  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其原申请人深圳市鼎锋万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11月28日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空气芳香剂、香精油、牙膏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7日止。2020年7月6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香料、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等商品、第5类净化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以上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主要认读部分、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洗面奶、香料、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净化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的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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