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可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27200号“MICRO-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