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65201号“海瑶时代 HAI YAO E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海瑶时代 HAI YAO ERA 23265201

阅读:137359 2021-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裴晓明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宫市速迈皮毛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8日对第23265201号“海瑶时代 HAI YAO E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天猫商城经营销售“海瑶时代 HAI YAO ERA及图”品牌汽车内饰品、汽…

  申请人:裴晓明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宫市速迈皮毛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8日对第23265201号“海瑶时代 HAI YAO E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天猫商城经营销售“海瑶时代 HAI YAO ERA及图”品牌汽车内饰品、汽车坐垫等产品,该品牌经使用在汽车用品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海瑶时代 HAI YAO ERA及图”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第14018575号“海瑶时代 HAI YAO E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天猫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畅翼”、“柏驹•逸车仕”、“福康博利通”、“海瑶时代HAI YAO ERA”、“VAL TECH”、“CAPITAUTO”等,并被多家企业提出异议申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制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23265201号商标异议裁决书;

  2、产品销售证据;

  3、“海瑶时代旗舰店”天猫店铺信息;

  4、“海瑶时代”品牌的专营店天猫店铺信息;

  5、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其关联公司相关工商信息;

  6、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与他人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信息;

  7、被申请人的名下商标被他人异议的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席;墙纸;浴室防滑垫;地板覆盖物;人工草皮;防滑垫;地垫;橡胶地垫”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运载工具方向盘罩”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有包括“步锐斯BURUISI”等商标在内的35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并且以该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为要件。一方面,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及事实均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本案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自制材料,无法确认其实际形成时间,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其商标在先使用在争议商标所涉墙纸、浴室防滑垫等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其有关理由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海瑶时代 HAI YAO ERA及图”商标具有独创性,被申请人将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其次,据查明的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注册有包括“步锐斯BURUISI”等商标在内的35件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3265201号“海瑶时代 HAI YAO E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海瑶时代 HAI YAO ERA 232652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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