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20776号“玩美公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玩美公装 48020776

阅读:44806 2021-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工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0776号“玩美公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50608号“玩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

  申请人:深圳市工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0776号“玩美公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50608号“玩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55856号“PERFIT玩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和推广图片、相关合作协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设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8020776号“玩美公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玩美公装 480207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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