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优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54701号“优壮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74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37131号“壮优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92222号“蜀州壳郎猪 选择我选择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94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959934号“壮优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优壮美”及图形部分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活家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优壮美”与引证商标二、五“壮优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