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9428号“里奇波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里奇波士 3099428

阅读:123286 2021-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鑫视达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99428号“里奇波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7936号决定,于2020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鑫视达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99428号“里奇波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7936号决定,于2020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眼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至2020年0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眼镜”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眼镜”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一、被申请人参加眼镜业展览会照片、请柬、发票;

  二、产品实物照片;

  三、被申请人销售带有复审商标商品的部分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眼镜”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2年2月22日由沈阳瑞波士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03年5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厦门鑫视达光学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20年1月13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三中的购销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并显示深圳市零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华视眼镜有限公司等于指定期间内向被申请人购买了眼镜商品,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二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眼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盒;擦眼镜绒布;眼镜架;眼镜玻璃;夹鼻眼镜框;太阳镜”与“眼镜”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

本文《关于第3099428号“里奇波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里奇波士 30994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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