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旭派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寻甸赛鸿摩托车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09日对第27054436号“新远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4183349号“远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8年10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