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向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09日对第24983876号“尚领布洛SHANGLINGBUL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4178491号“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77339号“领尚佳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33636号“领尚生活 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所获荣誉;
2、申请人“联塑及图”商标所获荣誉;
3、申请人“领尚”、“LESSO领尚”商标宣传及使用证据;
4、“领尚”、“LESSO领尚”的网上商城、促销等网页信息;
5、关于申请人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证据材料;
6、关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等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683期《商标公告》(2020年2月14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