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546780号“FACTORY 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ACTORY CAT 14546780

阅读:181421 2021-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普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9日对第14546780号“FACTORY 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48058号“CAT”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普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9日对第14546780号“FACTORY 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48058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549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3015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40208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0448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40209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399540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69032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182487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182492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182494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182496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182497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76228号“卡特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281235号“CAT330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281234号“CAT3306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2884822号“为你铸就 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五、六、十四等商标为“挖掘机、挖土机械”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四、争议商标摹仿引证商标,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世界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排行榜、《财富》、福布斯等相关排行榜;

  2、申请人2008年至2017年财务报告;

  3、《著名和驰名商标》摘页;

  4、申请人在中国参与的相关社会活动;

  5、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分支结构、独立代理商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打印件;

  6、相关广告宣传证据;

  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及检索结果;

  8、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节选页;

  9、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混淆,也未产生过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一、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二、被申请人中国经销商官网截图。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经销商证书。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5年9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动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引证商标七、十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四、我局于2017年5月9日在商评字[2017]第0000053283号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申请人“CAT及图”商标在“挖掘机械”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七、十七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六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电镀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第十五条之规定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鉴于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我局在前述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四、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者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混淆误认为条件。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为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者高度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五、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

本文《关于第14546780号“FACTORY 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ACTORY CAT 145467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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