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市百世情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03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701号图形商标、第5224952号“伊利及图”商标、第10711837号“BROADUN及图”商标、第9464409号、第59297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当前处于宽展期内,且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于2021年1月27日有效期满,当前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表现手法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帽;袜;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与引证商标五构成权利冲突的商品可由其余引证商标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