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14259号“A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4453号“AWS”商标、第19565863号“AWSMARKETPLACE及图”商标、第24094665号“AWS SNOWMOBILE”商标、第33551335号“AWS SNOWMOBILE”商标、第36295015号“AWS MARKETPLACE”商标、第36846444号“AWS”商标、第37270993号“AWS及图”商标、第40102841号“AWS MARKETPLACE”商标、第42837297号“AWS”商标、第43227188号“AWS MARKETPLACE”商标、第43456847号“AWS DIRECT CONNECT”商标、第44167885号“亚马逊AWS及图”商标、第44567843号“AW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书及测试报告、宣传使用证据材料、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更新;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程序复制;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质量检测;地质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气象预报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十二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油田开采分析;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系统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化学分析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三核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