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120764号“星际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际熊 30120764

阅读:85434 2021-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翀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兰芹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30日对第30120764号“星际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星际熊”商标由申请人设计创立,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

  申请人:广州翀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兰芹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30日对第30120764号“星际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星际熊”商标由申请人设计创立,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经查询,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2“星际熊”系列产品及部分购销发票;3、北京望京酒仙桥星际熊酒店以及深圳星际熊咖啡厅照片;3、各大机场、高铁站星际熊店铺形象图;4、星际熊店铺进驻部分机场人流量官方数据;6、星际熊在京东、天猫及淘宝商城的相关信息;7、申请人与广州中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星际熊系列商标使用授权书;8、申请人的星际熊系列商标注册情况;9、星际熊系列产品在网络媒体上的推广;10、星际熊品牌产品在各大活动中公开亮相的照片;1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抢注他人品牌信息;12、河北潘多拉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注册商标列表以及抢注他人品牌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肥皂;洗衣粉;香精油”等商品上。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知,被申请人李兰芹为河北潘多拉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被申请人名下现有54件商标,其中包括“23 years old”、“ILOVECHOC”、“潘多拉魔盒 PANDORA’S BOX”等商标;河北潘多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现有136件商标,其中包括“SUPREME MIUMIU”、“KILL COVER”、“星巴酷”、“芮谜 RIMMEL”等商标。上述商标标识与他人在先高知名度或强显著性商标相近,涉及多个商品类别,部分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另外,我局在商评字[2021]第29831号《关于第30552313号“AGE20'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的“星际熊”具有一定独创性,且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加之依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申请了“23 years old”、2“ILOVECHOC”、“潘多拉魔盒 PANDORA’S BOX”、“SUPREME MIUMIU”、“KILL COVER”、“星巴酷”、“芮谜 RIMMEL”等与他人在先具有高知名度或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或强显著性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

本文《关于第30120764号“星际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际熊 301207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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