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437098号“ALPHABRA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PHABRAIN 29437098

阅读:77362 2021-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渊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09日对第29437098号“ALPHABRA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7824115号“ALPHAGO ZERO”商标(…

  申请人:渊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09日对第29437098号“ALPHABRA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7824115号“ALPHAGO 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824125号“ALPHACH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457101号“ALPHASH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457106号“ALPHA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24120号“ALPHA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504045号“ALPHA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或产地等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意图搭借申请人的良好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继续注册和使用的行为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利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正常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网络媒体有关申请人公司DEEPMIND的介绍文章;

  2、收购申请人的媒体报道;

  3、媒体对申请人DEEPMIND及其产品“ALPHAGO”的报道;

  4、类似案件裁定书;

  5、有关申请人在医疗系统等方面进行应用的媒体报道;

  6、被申请人官网介绍及部分报道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695期《商标公告》(2020年5月14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录音装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邮戳检查装置; 全息图; 考勤机; 电线; 集成电路用晶片; 光导纤维; 避雷器; 电解装置; 工业用放射设备; 眼镜; 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本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六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除“邮戳检查装置; 全息图; 考勤机; 电线; 集成电路用晶片; 光导纤维; 避雷器; 电解装置; 工业用放射设备; 眼镜; 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邮戳检查装置; 全息图; 考勤机; 电线; 集成电路用晶片; 光导纤维; 避雷器; 电解装置; 工业用放射设备; 眼镜; 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邮戳检查装置; 全息图; 考勤机; 电线; 集成电路用晶片; 光导纤维; 避雷器; 电解装置; 工业用放射设备; 眼镜; 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邮戳检查装置; 全息图; 考勤机; 电线; 集成电路用晶片; 光导纤维; 避雷器; 电解装置; 工业用放射设备; 眼镜; 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

本文《关于第29437098号“ALPHABRA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PHABRAIN 294370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54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