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立艺术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晟轩智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80811号“上艺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6144号“上戏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服务上注册,我局的驳回决定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14970号“上戏未来WWW.SHTAFUTURE.COM SHTA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