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九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31274号《关于第46020038号“温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57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5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