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20666号“PROCREA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CREATE及图 46420666

阅读:133314 2021-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20666号“PROCRE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3057号、第9283853号、第16846461号、第10460297号、第28…

  申请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20666号“PROCRE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3057号、第9283853号、第16846461号、第10460297号、第28972981号、第36368639号、第4476691号、第450328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已被贵局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电子版)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八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6420666号“PROCREA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CREATE及图 464206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45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