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德市新旺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75893号“余赤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021194号“余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余赤米”指定使用在“糙米;大米;人造米(未烹调);米;谷类制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