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巨力自动化设备(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93650号《关于第43457682号“SM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重新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318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