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芳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61949号“カロリミッ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388523号商标、第9894741号商标、第9894742号商标、第32807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医药制剂”等商品的复审申请,仅对“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蜂王浆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订单及译文、产品原产地证明书及译文、网络销售资料及客户评价、产品介绍资料、引证商标一、三的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程序,现引证商标一仍为“空气清新剂;医用饲料添加剂;卫生巾;牙用研磨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仍为“糖果;巧克力;软糖(糖果);果冻(糖果);饼干;糕点;月饼;粽子;元宵”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主动放弃“医药制剂”等商品,故我局对前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蜂王浆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