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32818号“美置乡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置乡墅 52032818

阅读:123679 2021-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美置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32818号“美置乡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554495号商标、第44742636号商标、第50910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

  申请人:深圳市美置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32818号“美置乡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554495号商标、第44742636号商标、第50910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建筑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美置”,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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