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86389号“Y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C 37086389

阅读:78818 2021-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源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95747号《关于第37086389号“Y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8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

  申请人:广东源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95747号《关于第37086389号“Y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8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2287号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3595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于2016年12月9日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在清算中已对其商标权利进行处理,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经提交转让申请、被核准转让或存在授权使用等仍然能够发挥来源识别作用的情形。即使引证商标尚未注销,但由于其权利主体缺失,无法进入流通领域,故其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鉴于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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