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89601号“TL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LSS.及图 47789601

阅读:139766 2021-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艾迪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承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89601号“TL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6、18、25、35类商品/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5389号“TLS”商标、第9525420号“TL…

  申请人:成都艾迪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承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89601号“TL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6、18、25、35类商品/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5389号“TLS”商标、第9525420号“TLS”商标、第6876489号“特浪斯 TLS”商标、第10485313号“桃乐施 TLS”商标、第5776487号“TAILI SHIN TLS”商标、第26916106号“套拉斯 TLS”商标和第37225129A号“T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TLSS.”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同的字母部分“TLS”字母构成相近,八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16、18、25、35类上指定使用的纸袋、旅行包、服装、替他人推销等复审商品/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纸、钱包、服装、进出口代理等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18、25、35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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