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金财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白金财税保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10432号“白金财税 BAIJIN & CAI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795586号图形商标、第6563683号图形商标、第21164104号图形商标、第7858515号图形商标、第6209728号“百年金玉楼 BAINIAN GOLD J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方面之间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会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