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辉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红昭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4日对第39067726号“世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世辉”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15162404号“世辉SHIHUI及图”商标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和在先注册的商标,并且申请人的“世辉”标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世辉”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袋用纸、纸制印刷广告牌等商品上,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世辉”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图片系自制证据,并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在案证据均不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包装袋用纸、纸制印刷广告牌、办公文具等商品,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袋用纸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