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40390号“美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8462号“美乡 美 BEAUTY COUN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