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100063号“超级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级动力 44100063

阅读:143911 2021-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力宝精(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3481号《关于第44100063号“超级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5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力宝精(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3481号《关于第44100063号“超级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5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一审判决时,被诉裁定中引证的第16581384号“超级马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刊登公告。鉴于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1年4月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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