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阳坊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11759号“TONGXIN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合理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17566号“桐鑫堂 TONGXI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325256号第5类“佟欣堂 TONG XIN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325256号第30类“佟欣堂 TONG XIN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当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呼叫相同,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草本提取物;补药;人用药;片剂;中药成药;胶丸;医用营养品;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止痛制剂;药用胶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