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28162号“雅客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客布 36028162

阅读:62926 2021-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北州方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4日对第36028162号“雅客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独创的“雅客yake”商标经宣传使用推广已成为相关公众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争议…

  申请人: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北州方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4日对第36028162号“雅客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独创的“雅客yake”商标经宣传使用推广已成为相关公众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故意抄袭、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45131号“雅客yake及图”商标、第35090379号“雅客yake及图”商标、第8478935号“雅客y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馆、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汉字“雅客布”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雅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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