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重庆上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34989号“巴国王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0116号“巴王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9854号“巴王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08019号“巴依王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招牌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自助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厅;备办宴席;咖啡馆;旅馆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