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青草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31470号“井蛙管家Kingwa Housekee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自身经营特点,自行设计的原创标识,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0100号“井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使用服务上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名下注册的“井蛙”系列商标信息、引证商标的注册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井蛙管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汉字“井蛙”,整体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