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长红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90213号“少东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特征和强烈的可识别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63350A号“少東家SHAODO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46026A号“少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543453号“少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547259号“少東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678666号“少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具体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三和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和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信息、其他已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五尚未初步审定,但均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少东佳”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少东家”、“少東家”的呼叫完全相同、文字构成及含义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在先申请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引证商标五在先申请的替他人预订电信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