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元耀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鑫圣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42321号“YUANY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06608号“YUANAO及图”商标、第12936349号“yuandao”商标、第49465163号“YUA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外观、含义、显著部分及呼叫上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购买记录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显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