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79066号“PA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RTS及图 49279066

阅读:84320 2021-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特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79066号“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2337号“T-P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深圳市特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79066号“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2337号“T-P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64865号“土曼科技TOM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方式、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另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图片、实际使用材料、其他已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PARTS”,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片制作、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策划、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片制作、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9279066号“PA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RTS及图 492790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6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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