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尊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81036号“汉字表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汉字表情”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汉字表情”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