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劲欣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劲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99622号“串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串蛋”商标使用在“肉干”等商品上,能明显区别其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串蛋”有其特定的词汇解释,使用在“蛋”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特征,具有商标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类似情况的商标注册信息;2、百度搜索出来的全国各地以“串蛋”命名的家常菜色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串蛋”构成,使用在“蛋”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使用在“蛋”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