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蓝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35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4129号“蓝伯LA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诸多包含“蓝”、“伯”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了艺术化设计,并非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蓝伯”,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