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67115号“JOF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OFO 37967115

阅读:85937 2021-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燕娇 委托代理人:昭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20日对第37967115号“JOF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卫浴用品生产企业之一,为公众所认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燕娇

  委托代理人:昭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20日对第37967115号“JOF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卫浴用品生产企业之一,为公众所认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919827号“九牧 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71009号“J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JOMOO九牧”部分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合理合法,并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列举了证明争议商标实际使用的被申请人担任高管的广州九妃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京东店铺商品信息截图、“京东JD.COM”开发平台在线服务协议、授权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因未按规定缴纳异议费用被我局不予受理。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龙头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龙头等商品;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行业协会证明、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其“JOMOO九牧”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字母组合“JOFO”,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JOMOO”、“JOMO”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泡、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灯、龙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标识并非争议商标,且上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5日

本文《关于第37967115号“JOF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OFO 379671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6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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