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774476号“禾玉尚品 金丝玉HEYUSHANGPI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禾玉尚品 金丝玉HEYUSHANGPIN及图 16774476

阅读:58819 2021-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禾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74476号“禾玉尚品 金丝玉HEYUSHA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0239号决定,于2021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禾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74476号“禾玉尚品 金丝玉HEYUSHA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0239号决定,于2021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盒式项链坠、戒指(首饰)、手镯(首饰)、护身符(首饰)、贵重金属丝线(首饰)、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翡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新疆和玉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和宣传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包装及标签;2、产品销售明细表;3、微信公众号及新浪微博号页面;4、淘宝店铺及链接;5、微信朋友圈及杂志宣传;6、微信文章及网页文章链接;7、营业执照;8、宣传视频;9、杂志原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2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上,经审查2016年8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盒式项链坠、戒指(首饰)、手镯(首饰)、护身符(首饰)、贵重金属丝线(首饰)、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翡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8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3微信公众号信息显示,2018年6月8日注册“新疆和玉尚品”,新浪微博号页面未能体现具体形成日期;证据4淘宝店铺信息显示,“和玉尚品企业店”开店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提供的网页链接未体现网页内容;证据5微信朋友圈截图为自制证据,杂志页面截图及证据9中的杂志并非公开发表的杂志,均为自制证据;证据6仅提供了网页链接未体现网页内容;证据7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盒式项链坠、戒指(首饰)、手镯(首饰)、护身符(首饰)、贵重金属丝线(首饰)、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翡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盒式项链坠、戒指(首饰)、手镯(首饰)、护身符(首饰)、贵重金属丝线(首饰)、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翡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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