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576846号“黑桃A白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黑桃A白金 50576846

阅读:168816 2021-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76846号“黑桃A白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黑桃A”的系列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396935号“白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黑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76846号“黑桃A白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黑桃A”的系列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396935号“白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销售页面、白金酒相关介绍、申请人官网页面、“黑金A香槟”百度百科释义、媒体报道、类似情况商标裁定、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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