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利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70224号“天利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04644号“天立泰 TELIT”商标、第21309855号“天利汇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天利泰”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天立泰”、引证商标二“天利汇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所处地域不同,故两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