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州高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10151号“花都融媒 HDCM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2180号“花都信息港”商标、第9612184号“花都牧场”商标、第24405787号“诗凰传媒 SHIHUANGMEDIA及图”商标、第3398895号“花之都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线上软件宣传截图、业务节目视频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媒体关系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花都融媒”、外文“HDCMC”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