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392327号“WEL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LTON 50392327

阅读:137188 2021-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92327号“WE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512号“WALTON”商标、第33324923号“WILTON”商标、第957714…

  申请人:上海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92327号“WE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512号“WALTON”商标、第33324923号“WILTON”商标、第9577149号“WILTON”商标、第9577151号“WOLTON”商标、第4707153号“和顿国际集团公司 WALTO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及图”商标、第15276367号“WELON”商标、第45076321号“伟安 WELL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地差异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固定联系,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志创意说明、宣传图片、公司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仍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文字“WELTO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及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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