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树典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6421号“AS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1224号“ASBER”商标、第9542782号、第9542781号“ASBER ROFESS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