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鲁艺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华夏松花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15757号“钟鲁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钟鲁艺的本名,也是其经营的钟鲁艺中医骨科诊所的字号。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1186号“钟 老钟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40322号“钟 钟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62215号“鲁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康复中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钟鲁艺”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钟”,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汉字“鲁艺”,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