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易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49557号“青城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6627号“青城QING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819828号“青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含义、整体构成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在消费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青城集”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青城”,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0日